【通知】关于组织推荐2022年度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02-21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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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发展特征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按照企业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统筹开展、有序推进,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盈利为目的开展与认定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原则上应是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的中小微企业,优先面向市级“专精特新”培育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等优质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宁波市辖区内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且从事特定细分市场2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规定范畴)。

(二)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在细分领域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150万元,且营业收入总额及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0%。

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同时满足近2年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

(四)参与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

(五)企业不存在下列情况:

1.近三年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

2.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其他与“专精特新”示范性明显不符的情况。

第六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创新型以及经营成效五类指标,评价结果依分值计算,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化指标(满分20分)

1.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满分10分)

A.80%及以上(10分)

B.70%-80%(5分)

C.60%-70%(3分)

D.60%以下(0分)

2.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年限(满分10分)

每满1年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精细化指标(满分20分)

1.企业主导产品竞争力水平(满分15分)

A.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15%及以上,或年度出口总额800万元及以上(15分)

B.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10%及以上,或年度出口额超过500万元(10分)

C.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超过5%及以上,或年度出口总额超过300万元(5分)

D.企业主营业务利润率或年度出口总额不在上述范围内(0分)

2.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满分5分)

A.三级及以上(5分)

B.二级(3分)

C.一级(0分)

(三)特色化指标(满分15分)

1.上市阶段(满分3分)

A.申请企业已完成创业板、科创板、主板上市(3分)

B.申请企业已提交上市申请(2分)

C.申请企业已进入上市辅导期(1分)

D.无上市计划(0分)

2.创新研发载体建设(满分3分)

A.建有国家级创新载体平台(3分)

B.建有省级创新载体平台(1分)

C.无省级及以上创新研发载体平台(0分)

3.参与标准制(修)订(满分6分)

A.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6分)

B.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4分)

C.未参与标准制(修)订(0分)

4.产业导向(满分3分)

A.产业导向符合《工业“四基”发展目录》所列重点领域,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符合“网络强国”战略领域(3分)

B.符合我市“246”产业导向目录等领域(1分)

C.其他(0分)

(四)创新型指标(满分25分)

1.与企业主导产品有关的有效知识产权数量(满分15分)

A.I类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15分)

B.II类知识产权4项及以上(10分)

C.II类知识产权1-4项(5分)

D.无(0分)

2.研发人员占比(满分10分)

A.20%及以上(10分)

B.10%-20%(5分)

C.5%-10%(3分)

D.5%以下(0分)

(五)经营成效指标(满分20分)

1.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平均增长率(取两者中最大值)(10分)

A.10%及以上(10分)

B.5%-10%(6分)

C.0%-5%(3分)

D.0%以下(0分)

2.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分)

A.5%及以上(5分)

B.3%-5%(3分)

C.3%以下(0分)

3.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

A.70%及以下(5分)

B.70%-80%(3分)

C.80%以上(0分)

第七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视同为符合第五条第四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分不低于60分”要求:

(一)企业近两年实际新增股权融资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

(二)企业近两年研发费用总额均在1000万元及以上。

(三)企业近两年主持制(修)订1项及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四)企业近两年获得过宁波市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五)自2021年以来,企业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0强企业组名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组织检查和审核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及初审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将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和申请书纸质件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报送的材料组织力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拟定一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经公示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报送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通过宁波企业服务综合大平台

(https://qyfw.jxj.ningbo.gov.cn/#/index/enter,技术服务电话:18158201636)填报,完成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在线申报。同时,应按照当年度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下发的申报通知要求,报送必要纸质材料及相应佐证材料。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同与已认定的宁波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直接认定为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纳入宁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库,不再另行公告,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后自动失效,重新申报时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新认定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其有效期自公告日起,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的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指派1名联络人报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若联络人发生变更的,应同步向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报备。

第十七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对企业信息进行更新,填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表》。

第十八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应对其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有效期内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报告变化情况。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及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之日起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第二十条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通过复核申请对称号有效期进行更新。具体复核流程及要求,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办法明确认定条件。通过复核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自通过复核年度的4月30日起,至三年后的4月29日止。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对未申请或未通过复核企业进行跟踪,填报未申请或未通过原因。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宁波企业服务综合大平台“专精特新”栏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开放的管理人员账号及相应权限进行管理工作,并对数据信息安全负责。同时,接受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必要的工作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可警告或取消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一)发生不符合认定条件“第五条”第五项所列事项的,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二)发现填报数据造假的,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取消其称号,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

(四)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并经系统自动提醒更新后仍未按要求更新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妥善处理举报内容,对未实名或未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的举报,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一)指标中关于年度定义:指企业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经第三方机构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期末数为准。

(二)本办法所称“企业拥有自主品牌”是指,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商标局正式注册;

(2)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

(三)本办法所称“I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类知识产权包括与主导产品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是指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完成数字化水平免费自测。

(五)本办法所称“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是指,中央及地方产品安全、生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等出具的判定意见。

(六)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从而取得公司融资的方式。

(七)本办法所称“合格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

(八)本办法所称“主导产品”是指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0%。

(九)本办法所称“省级及以上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浙江省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的一、二、三等奖。

(十)本办法所称“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企业主持或参与的国际标准,原则上应当有中文出版。

(十一)本办法所称“其他有关荣誉”包括中国专利奖、绿色制造名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试点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等。

(十二)区间数值中的低值均包含本数。

(十三)本办法所称创新研发载体包括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博士后工作站应视为省级研发载体,院士工作站应视为国家级研发载体。

(十四)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导向”,应对照《工业“四基”发展目录》(2016年版)中明确的重点领域;“制造强国”战略重点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领域;网络强国战略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通信业新的发展和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最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2月7日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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