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7-08-15 15: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海县文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Ninghai County Stationery Association是由全县从事生产经营文具的企业所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600号(国家文教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楼二楼)。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团结、引导全县文具行业企业遵章守法、爱厂敬业、优质生产,维护文具行业市场的经济秩序,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促进文具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接受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业务指导,并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海县民政局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文具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引导会员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二)为会员提供生产、经营信息服务,及时传递同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国内外的文具发展信息;

(三)开展企业管理和技术培训,交流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帮助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文具市场;

(四)协助政府解决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六)研究探讨文具行业的发展新思路,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发展思路及建议;

(七)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和职能转移,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文具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八)开展对外交流,加强同有关经济组织联系、交往、合作;

(九)制订行规行约,维持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做好行业协调工作,防止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实行同行议价和新产品开发保护;

(十)组织会员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

(十一)引导会员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宁海文具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对其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到其生产现场实地踏看并了解情况。

(三)递交协会领导审核并报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新入会企业名单应在理事会和会员大会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业内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研究本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发本会重要文件;

代表本会参加对外交流等外事活动;

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会长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会长会议。会议组成人员: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工作安排,副秘书长可列席会议。会长会议的职责是:

(一)研究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研究决定协会的人事工作;

(三)领导和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

(五)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长,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秘书长办公会议;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开展协会活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有关支出费用的审批。
   (七)秘书长可出席理事会会议;

(八)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政府拨款;

(三)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资助与捐赠:

(五)其他正当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标准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0一六年八月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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